2013年5月,西寧某物業公司和第三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由于西寧某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基礎設施未能進行及時有效維護,引起小區業主的不滿,業主委員會招標引進了新的物業公司。2019年11月,在業主委員會的參與下,西寧某物業公司向接手的新物業公司進行了地下室給水系統、消防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電氣設施設備等的交接查驗。經查驗,消防水泵和消防報警系統及電氣控制柜等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已損壞且無法正常運行。2020年3月,互助縣某明小區業主委員會向互助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西寧某物業公司賠償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造成的基礎公共設施損失61.65萬元。另經青海某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該小區損壞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步行街路燈、鍍鋅鋼管等設施設備司法鑒定評估值為2.9454萬元。評估基準日為2016年8月15日的消防泵、變頻控制柜等機器設備司法鑒定評估值為9.321萬元。
互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第三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該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委托西寧某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并提供物業服務,雙方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委托管理事項和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西寧某物業公司作為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小區業主提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服務,確保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造成的基礎共用設施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具體的賠償數額應以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為準,因為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已經考慮了設施設備的成新率,且評估基準日也是雙方協商確定,被告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對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遂作出西寧某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某業主委員會小區共用設施設備損失12.2664萬元的一審判決。一審宣判后,雙方服判未上訴。
“小物業”牽動“大民生”。物業服務聯系著千家萬戶,物業糾紛雖小,但卻關乎社區群眾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群眾的生活質量與幸福感。本案中,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維護、管理職責,造成基礎共用設施設備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應以此為鑒,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管理服務,多措并舉,優化管理,推動“物業提質,業主滿意,大家配合”的良性循環,共建物業與業主的和諧共生關系。